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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疫情期间单位不得解聘被隔离人员

时间:2025-07-06 21:45:09 来源:如火如荼网 作者:热点 阅读:809次

呼和浩特3月24日电(石毅)疫情期间,呼和浩特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发布《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疫情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期间劳动者无法上班为由,期间与新冠肺炎患者、单位无症状感染者、不得被隔疑似病人、解聘密切接触者,离人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相关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呼和浩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被派遣劳动者,疫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派遣单位。期间

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副局长樊小全介绍,单位政策指引明确,不得被隔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解聘无症状感染者、离人疑似病人、呼和浩特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其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疫情期间,呼和浩特市人社部门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四级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行旗县区劳动关系矛盾风险“日报告”、“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处置出现的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

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通“线上调解仲裁”和“线上劳动监察”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的,可以中止和顺延仲裁时效。

“如果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樊小全说。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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